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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时间:2024-10-13 12:51:18 来源:FUN乐天使官方网站 浏览量: 1次

  为了加强本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水域市容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发展改革、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生态环境以及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等部门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将水域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所需水域保洁作业码头、垃圾处理设施以及其他相关配套设施的布局,纳入市容环境卫生发展规划。

  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区水务、规划资源等部门根据市容环境卫生发展规划,编制本辖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市绿化市容、水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劝告和制止;劝告或者制止无效的,及时向绿化市容、水务、执法等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报告。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会同水务部门制作责任区责任告知书,并组织向责任人发放。责任告知书应当载明责任人、责任区具体范围、责任要求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以及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责任人信息档案,及时记录和更新责任人名称、责任区具体范围、履行责任情况等基本信息。

  水域保洁作业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市、区绿化市容、水务部门以及镇(乡)人民政府委托作业服务单位实施,并与作业服务单位签订作业服务协议。

  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作业服务协议规定的作业方式、作业频率等要求实施水域保洁作业,并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市、区绿化市容、水务部门以及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作业服务单位的水域保洁作业服务质量进行评议,并公布评议结果。评议结果应当作为延续作业服务协议的重要依据。

  评议过程中,市、区绿化市容、水务部门以及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听取水域保洁作业服务区域内相关单位、个人的意见。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部门结合水葫芦、绿萍等水生植物的生态特点、分布和扩散区域、时段等因素,制定水生植物污染治理方案。

  区绿化市容、水务部门以及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水生植物污染治理作业的组织和指导。

  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根据水生植物污染治理方案,制定专项作业方案,提高水生植物拦截、打捞、收集和处理作业效率。

  船舶在本市交投船舶生活垃圾的,应当按照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分类收集、存放船舶生活垃圾,并交付给相关收集、运输单位。

  市、区绿化市容、水务部门以及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水域环境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在重大活动、水生植物爆发性生长以及漂浮废弃物聚集等情况下的保洁保障和快速处理工作。

  市、区绿化市容、水务部门以及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与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提升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水平。

  鼓励作业服务单位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开展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运用和推广智能、环保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升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服务水平。

  本市实行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社会监督员制度。市、区绿化市容部门会同水务部门向社会公开选聘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社会监督员,参与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监督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通过市民服务热线或者直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市、区绿化市容、水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相关知识和责任区制度,增强单位和个人自觉维护水域市容环境卫生整洁、配合水域保洁作业、尊重作业人员劳动的意识。

  市、区绿化市容、水务部门应当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的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规划、责任区、水域保洁作业服务等领域的协作,推进建立长江三角洲区域信息共享、联勤联动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体系。

  市、区绿化市容、水务部门应当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的相关部门对水生植物污染的联防联治,推进形成水生植物源头控制以及拦截、打捞、收集、处理作业的协同机制。

  违反本规定,市、区绿化市容、水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9年10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发布、根据1993年2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修正、根据2004年6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水域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